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國龍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資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士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6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9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48,0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2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