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華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慶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弘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23,634元(本金5,320,000元+利息3,634元=5,323,6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7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 1 利息 2,660,000元 113年9月27日 113年10月6日 10/366 5% 3,6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