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禾健金屬有限公司、林月雲、佳東環保實業有限公司、陳佳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05號 原 告 禾健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雲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被 告 佳東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9,5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