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10號
- 原告
- 簡明煌
- 被告
- 王火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函詢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結果,系爭房屋估定現值為新臺幣(下同)l65萬4462元,加計請求積欠之租金及違約金23萬22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8萬6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291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函詢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結果,系爭房屋估定現值為新臺幣(下同)l65萬4462元,加計請求積欠之租金及違約金23萬22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8萬6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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