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鍾勤旺
- 即被告
- 鍾朱英
- 即被告
- 鍾文忠
-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鄧蒔方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鍾承達
鍾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5萬2,707元(計算式:56萬1,100元+57萬6,713元+71萬4,894元=185萬2,707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萬4,8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