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宇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堅志、北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鍾嘉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72號 原 告 宇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堅志 被 告 北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147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於視為起訴後,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