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59號
- 上訴人
- 隆億橡膠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淑芬
- 被上訴人
- 陳炳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第二審關於請求遷讓房屋、積欠租金、按月給付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萬6027元【計算式:355920+12000+248107=61602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關於請求遷出戶籍及遷出公司登記地址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涉訟,應各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5890元【計算式:12390+6750+6750=2589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