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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5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吳逸儒

上訴人
隆億橡膠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淑芬
被上訴人
陳炳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第二審關於請求遷讓房屋、積欠租金、按月給付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萬6027元【計算式:355920+12000+248107=61602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關於請求遷出戶籍及遷出公司登記地址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涉訟,應各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5890元【計算式:12390+6750+6750=2589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逸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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