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永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許永杉、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徐承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永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杉 被 上 訴人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6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9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