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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03號

給付顧問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陳佳君

原告
蘇勒德策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詳棋
被告
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昱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顧問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郭昱成為被告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郭昱成,應由郭昱成以被告法定代理人身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然迄未為之,爰依職權裁定命郭昱成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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