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5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翔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7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歐俐均 被 告 翔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茂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24元,惟查本件經計算本金及截至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78,020元(詳如原告起訴 狀所附債權計算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原告僅繳納15,024元,尚不足4,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