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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修復漏水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
    陳怡親
  • 法定代理人
    吳盈瑩

  • 上訴人
    貝里斯商敦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99號 上 訴 人 貝里斯商敦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盈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薇薇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199號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9,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5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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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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