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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99號

修復漏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陳怡親

上訴人
貝里斯商敦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盈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薇薇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19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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