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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12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黃信滿

原告
喆禮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儀君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代理人
葉育欣律師
複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
被告
永久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輔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複代理人
官芝羽律師

歐秉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提出112年6月8日傳送予被告之租賃契約書;及112年7月3日被告傳送予原告之修改後租賃契約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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