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48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訴訟代理人
- 李聖義
- 相對人
- 即被告
- 承易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民傑
- 被告
- 林佩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二行關於「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五」
記載,應更正為「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五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