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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4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鄧雅心

聲請人
即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相對人
即被告
承易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民傑
被告
林佩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二行關於「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五」

記載,應更正為「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五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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