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34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楊雅萍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告
艾凡尼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欽明
被告
潘彥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77,58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9,91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300,000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年度甲類第11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77,5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艾凡尼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4月1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4月25日起至114年4月25日止,並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指數型房貸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7.41%計算(現為年利率9.12%),嗣後利率調整時,隨同機動調整。另遲延給付時,除依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又被告蘇欽明、潘彥谷於112年4月14日與原告簽訂保證書,與被告艾凡尼貿易有限公司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惟被告就上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113年7月5日止即未依約還款,尚欠原告本金877,580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未果,依兩造所簽訂之契約,被告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以現金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年度甲類第11期債票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保證書、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併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91條第3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