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7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沅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乙靖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百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物流配送費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2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4,3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724元(伍萬肆仟柒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