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05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映如

上訴人
即原告
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白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鑫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12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2紙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其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