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09號
- 原告
- 全恒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弘奕
- 訴訟代理人
- 陳才加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君達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昊沅律師
- 被告
- 吳子揚
- 訴訟代理人
- 吳啟瑞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富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全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全恒建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