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陳囿辰
- 當事人旭翊科技有限公司、林國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41號 原 告 旭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君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曾鈺珺律師 被 告 新象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桔 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 複代理人 徐欣瑜律師 被 告 禾家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法定代理人 張哲淳 被 告 林家丞 訴訟代理人 吳孟融律師 賴翰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更正第六項:「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169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新臺幣508萬5,6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及增列第七項:「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未 依判決理由欄所述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諭知,係誤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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