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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6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黃信滿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告
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邱慶鐘
被告
王世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營業所在新北市新店區、被告之住所地分別在台中市、基隆市(以上有被告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公示資料查詢及被告邱慶鐘、王世慧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佐),約定契約履行地(即原告銀行營業部;詳本院卷第37至40頁)在台北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2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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