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8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宏璋

原告
黃清楠即砡匠裝修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吳俊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洲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歐洲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委當選證明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訴訟標的,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歐洲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雖以「歐洲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被告,惟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各項文件,致本院無從確定「歐洲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當事人能力及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是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