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57號
- 上 訴 人
- 電王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特別代理人
- 郭開榮
- 被 上訴人
- 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正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657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3657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657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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