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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張筱琪

上訴人
即原告
陞宸科技有限公司
即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官嘉盛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王世揚

曹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7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4,100元(計算式:754,100元+400,000=1,154,1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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