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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楊雅萍
  • 法定代理人
    熊道存

  • 被告
    貝斯美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貝斯美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道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智美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41,441元【計算式:5,177,791-1,836,350=3,341,44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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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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