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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18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許映鈞

原告
林實
被告
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修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係登記於台北市○○區○○○路○段00號0樓,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記載為:「被告應將148、149土地公園用地所有權提供給國家換取容積獎勵,這就是容積率使用,所有權已到國家,就無權封路。容積率使用已13年,大家平安過日,為何近日突然告知要封路,如有問題可以協商解決等語。」其請求內容並不明確,經本院電詢其起訴之真意是否為土地通行權之訴訟,原告予以否認,並申明其係請求「被告應提供給國家換取容積率使用」等語,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一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9頁)。是核原告聲明之真意,乃係請求被告應向第三人(即國家)為某一申請行為,並非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亦難認係因不動產涉訟,併此說明。

三、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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