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陳映如、傅紫玲、劉婉甄
- 當事人主導文創股份有限公司、聞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主導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彭家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聞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倫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所為第一審終局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1,3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傅紫玲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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