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25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昱金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啓綸
- 訴訟代理人
- 李育昇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愷芯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皇達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94,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425號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皇達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94,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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