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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2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楊雅萍

反訴原告
即被告
昱金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啓綸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複代理人
張愷芯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皇達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94,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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