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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
    楊雅萍
  • 法定代理人
    宋啓綸

  • 被告
    昱金生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25號 反訴原告 即 被告 昱金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啓綸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複代理人 張愷芯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皇達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94,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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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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