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25號 反訴原告 即 被告 昱金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啓綸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複代理人 張愷芯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皇達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94,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