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維銘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及吳明容不得代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維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9,4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443號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及吳明容不得代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維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9,4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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