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76號
- 上訴人
- 邱秀雲
- 被上訴人
- 全家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莉芯
上列當事人間因兩造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7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76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萬8,422元【計算式:3㎡(占有之土地面積)×149,474元/㎡(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48,4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