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3號
- 原告
- 梁哲豪
- 原告
- 追加 原告 卞可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梁哲豪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姵霓律師
- 被告
- 得意人生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廖秀雲
- 訴訟代理人
- 吳錫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追加 被告 温聰和
- 訴訟代理人
- 張育銜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婉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895,366元【計算式:709,771元+252,806元+932,789元=1,895,3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扣除已繳之16,147元,尚應補繳3,6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