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胡修辰
- 法定代理人梁哲豪
- 原告梁哲豪、卞可商行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3號 原 告 梁哲豪 追加 原告 卞可商行 法定代理人 梁哲豪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姵霓律師 被 告 得意人生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秀雲 訴訟代理人 吳錫欽律師 追加 被告 温聰和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律師 複 代理 人 廖婉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895,366元【計算式:709,771元+252,806元+932,789元=1,895,3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 ,810元,扣除已繳之16,147元,尚應補繳3,66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品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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