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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3號

修復漏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胡修辰

原告
梁哲豪
原告
追加 原告 卞可商行
法定代理人
梁哲豪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姵霓律師
被告
得意人生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秀雲
訴訟代理人
吳錫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追加 被告 温聰和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律師
複代理人
廖婉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895,366元【計算式:709,771元+252,806元+932,789元=1,895,3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扣除已繳之16,147元,尚應補繳3,6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品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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