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修復漏水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胡修辰
  • 法定代理人
    梁哲豪、詹志騰

  • 原告
    梁哲豪卞可商行法人
  • 被告
    生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温聰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哲豪 上 訴 人 即追加原告 卞可商行 法定代理人 梁哲豪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得意人生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志騰 被 上訴 人 即追加被告 温聰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2,78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8,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品秀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