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胡修辰
- 法定代理人梁哲豪、詹志騰
- 原告梁哲豪、卞可商行法人
- 被告生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温聰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哲豪 上 訴 人 即追加原告 卞可商行 法定代理人 梁哲豪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得意人生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志騰 被 上訴 人 即追加被告 温聰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2,78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8,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品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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