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梁哲豪
- 上訴人
- 即追加原告
- 卞可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梁哲豪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得意人生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詹志騰
- 被上訴人
- 即追加被告
- 温聰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2,7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