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6號

給付買賣股票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張筱琪

原告
顏國秉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先生」間請求給付買賣股票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地址及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列明被告「顏先生」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地址,致本院無從依起訴狀記載內容得知原告起訴之對象,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起訴狀應記載事項之法定程式要件不符。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函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關於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於111年5月10日買賣交割之證券買受人姓名為「顏旭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地址:新北市○○區○○○路00號11樓」,業經該局以113年4月9日北區國稅銷售字第1131005661號函回覆在卷。依首揭規定,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地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