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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胡修辰

上訴人
即原告
楊美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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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彭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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