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7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李祐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謹瑜即津津商行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8,388元【計算式:本金647,451元+本金65,701元+利息5,236元=718,3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