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李祐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謹瑜即津津商行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8,388元【計算式:本金647,451元+本金65,701元+利息5,236 元=718,3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余佳蓉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