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歐克利國際有限公司、陳蕥湘、艾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歐克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蕥湘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艾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周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美金90,000元,折合新臺幣2,914,208元【以起 訴時即民國112年9月21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 換新臺幣32.38元計算,計算式:90,000×32.38=2,914,2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8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