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歐克利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蕥湘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艾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周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美金90,000元,折合新臺幣2,914,208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12年9月21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2.38元計算,計算式:90,000×32.38=2,914,2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8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