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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9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楊雅萍

上訴人
即原告
歐克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蕥湘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艾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美金90,000元,折合新臺幣2,914,208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12年9月21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2.38元計算,計算式:90,000×32.38=2,914,2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8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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