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吳幸娥
- 當事人常羲有限公司、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盧文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9號 原 告 常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欽 被 告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 理 人 盧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5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乙份附卷足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曹宇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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