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陳幽蘭

原告
林子民即艾薇商行
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慧鈴律師
被告
邑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榮
訴訟代理人
吳宗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三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本件聲明請求新臺幣(下同)2,472,000元,經原判決命被告給付原告2,316,000元,足見被告敗訴部分約93%,則依前開規定,被告需負擔訴訟費用為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是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從而,本件裁判係以判決之形式為之,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上開規定予以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