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7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黃湘云
- 被告
- 幼幼小站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宋慧明
- 被告
- 王書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