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3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施懷
- 被告
- 荷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王家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之約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而原告提出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43條約定,因本案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