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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7號

剩餘財產分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王婉如

原告
楊才賢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被告
勻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次
訴訟代理人
林慈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派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5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3年4月29日具狀追加備位聲明,依據公司法第3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解任勻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楊勝次(本院卷一第87頁)。惟原告追加備位聲明聲請法院解任勻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核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程序審理,與原告原起訴由本院民事庭依民事訴訟程序處理之訴,分屬不同種之訴訟程序,自不得由本院民事庭合併處理。從而,原告所為訴之追加,依民事訴訟法第257 條規定,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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