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美特多股份有限公司、趙福生、杰圓有限公司(原名:展羽國際有限公司)、許宏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美特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福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杰圓有限公司(原名展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宏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9月21日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萬1,0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