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0號
- 上訴人
- 富玉珠寶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鈺雯
- 上訴人
- 賴冠諭
- 上訴人
- 阮逸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昭仁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郁晶律師
- 被上訴人
- 簡羽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4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0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