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必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思穎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一凡等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3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0元(陸仟玖佰参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