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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傅紫玲

上訴人
澤予特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照鈞
被上訴人
昱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0萬元(計算式:230萬元+180萬元=4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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