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文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林梅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4萬4,138元(見本院卷第11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8,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83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林梅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4萬4,138元(見本院卷第11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8,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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