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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70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王婉如

上訴人
順康瑞企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姜振民
上訴人
彭璟莉
被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萬4,9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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