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70號
- 上訴人
- 順康瑞企業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姜振民
- 上訴人
- 彭璟莉
- 被上訴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13年7月3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本院卷第99至103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因此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