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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70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王婉如

上訴人
順康瑞企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姜振民
上訴人
彭璟莉
被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13年7月3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本院卷第99至103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因此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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