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郭錦鳳、銓錦環保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86號 原 告 郭錦鳳 被 告 銓錦環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許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及住所地均在臺中市西屯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