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宏霖工程有限公司、林家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18號 原 告 宏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萬1,1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