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彭邱秀榮、陳日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86號 原 告 彭邱秀榮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複 代 理人 廖蔚庭律師 被 告 陳日鴻 訴訟代理人 劉家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14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 日。被告應於113年9月20日前具狀說明被告委由盧怡青於107年2月5日及同年月7日各以現金新臺幣(下同)738,000元、800,000元存入吉隆旅行社有限公司永豐銀行帳戶時註記「團費」之原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