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86號
- 原告
- 彭邱秀榮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蔚庭律師
- 被告
- 陳日鴻
- 訴訟代理人
- 劉家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14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於113年9月20日前具狀說明被告委由盧怡青於107年2月5日及同年月7日各以現金新臺幣(下同)738,000元、800,000元存入吉隆旅行社有限公司永豐銀行帳戶時註記「團費」之原因。